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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一

   真宗

天禧二年(戊午,一○一八)

 1 春正月乙未,幸元符觀,宴宗室於資善堂。

 2 己亥,尚書右丞、兼宗正卿趙安仁為御史中丞、兼尚書右丞。左右丞兼中丞始此。會要以為去年十二月,今從百官表。

 3 詔京城道殣無主者,官為埋葬。

 4 庚子,芝草生真遊殿及皇后所居崇徽殿,上作歌詩示宰相。

 5 詔諫官月俸並給實錢。

 6 壬寅,以河北、京東饑,詔發廩及漕江、淮米十萬斛賑之。

 7 奉安太宗文集於玉清昭應宮先猷殿,御集於繼文殿。

 8 癸卯,龍圖閣待制、判大理寺李虛己言:「凡斷命官、使臣犯贓私罪,並檢勘舉主。竊詳條制,蓋以因保任而改官,犯贓私則連坐,其保舉一任,於所任犯罪亦如之。其中有初任州縣官、使臣、內品、伎術官等,顯無舉奏,而例詢舉主,俟其報牒,方斷文案,匪獨符移冗長,實且吏曹留滯。欲望自今應累犯經改轉者,即問舉主,自餘悉罷。」從之。

 9 庚戌,御史中丞趙安仁言三院御史自今望並給御寶印紙歷錄彈奏事,又請修國朝六典,並從之。居數月,安仁卒,六典不及成。卒在五月己卯。

 10辛亥,幸元符觀、資善堂,宴從臣及壽春郡王府官屬,出御製賜壽春郡王恤黎民等歌、元符觀資善堂等記頌,並出壽春郡王詩什、筆翰示宰相。

 11癸丑,令大名府官設糜粥濟饑民。

 12詔川峽巡檢捕賊軍士無料錢者,月給醬菜錢二百。

 13乙卯,詔京東西、河北、陝西民乏食處,官以酒糟給之。

 14江德源等言辰州都巡檢使李守元,部白丁會諸蠻入白霧團討擊,生擒蠻寇十五人,斬首百級,獲器甲二百,招降其酋領黃文千、王文象等二百餘人。於是守元又與知辰州錢絳、知澧州史方等引兵襲下溪州,破寨柵,斬蠻六十餘人,降老幼千餘,刺史彭儒猛亡入山林,執其子仕漢等赴闕[一]。守元,繼勳子也。乙卯,二十一日也。是日奏到,則其破蠻當在去年矣。此月二十七日辛酉又入下溪州,閏四月四日始奏到,今並書之。史方傳:「下溪州蠻寇辰州,殺巡檢王文慶。引兵入溪峒討捕,降其黨李順同等八百餘人,散處安、復間,陰誅其尤惡者杜忽等十九人。」即此役也,今附見。

 15丙辰,詔羣臣所舉幕職、州縣官改授京朝官與西川知縣者,如未有員闕,不得差權知縣,止令監莅場務。先是,命權近邑,不過三數月即徙之。以其不終考任,因循民政,吏得欺罔,送故逆新,頗為騷擾,故條約之。

 16知青州戚綸請以官廩菽粟二千斛設粥,米萬斛減直出糶,以濟貧民,從之。

 17戊午,宰相王欽若等上天禧大禮記四十卷。

 18己未,以京東民饑,命內侍楊慶餘馳驛察視,所至諭守臣令倍加安撫。

 19詔諸路災傷州軍,並設粥、賤糶官粟,以惠貧民。

 20庚申,并代走馬承受張永和等,言并州勁勇馬社軍每人置馬一匹,直錢四十五千,官止給十千,望稍增其數,詔增七千。

 1 二月丙寅,甘州回鶻可汗王夜落隔歸化遣都督安信等來貢。

 2 丁卯,以昇州為江寧府,置軍曰建康,命壽春郡王為節度使,加太保,封昇王。先是,宰臣因對,屢言王性聰悟,好學樂善,孝謹彌篤,迥然老成,而未正封爵,中外人情,咸所屬望,願允臣等奏,早議崇建。上謙讓久之,洎固請再三,乃許焉。以昇州為江寧府,號建康軍,據實錄在丁卯後一日,今從本紀先書之。

 3 開封府言:「準詔,禁鎔金衣物,違者奏裁,並徒三年決遣。伏緣令行之初,嚴於約束,今犯者殊尠,乞止用本條科斷。」從之。

 4 戊辰,以壽春郡王友張士遜、崔遵度並為昇王府諮議參軍,左正言、直史館晏殊為記室參軍。

 5 詔右諫議大夫樂黃目,比部員外郎、知制誥陳知微於常參官中舉公清彊明、材任御史者各一人,從中丞趙安仁所請也。

 6 是夜,北宅蔡州團練使德雍院火,延焚數百間。詔遣御史張廓鞫劾[二]。火起德雍子供奉官承亮舍[三],因婢陳所遺燼。詔免死,杖脊,配窰務卒為妻,承亮停官。德雍奉表待罪,詔釋之。

 7 庚午,以翰林待詔、司農少卿同正尹熙古裴瑀並為太子右贊善大夫,太府少卿同正白憲為太子洗馬。熙古等祗事禁中三十年,因大禮摹寫碑頌,至是表求出官,特有茲授。

 8 右正言劉燁請自今言事許升殿面對,從之。

 9 壬申,三班院言:「保舉使臣,先準詔須兩經監押、巡檢各及二年半已上,其中有不因公累歷三四任及八九年者,以每任不及二年半為礙。詳觀詔意,蓋欲更事歲久,即為甄叙。欲望自今但兩任以上,不因公事移替計五年者,悉許施行。」詔可。

 10癸酉,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、宮苑使、奬州團練使李溥罷知潭州,坐黃震劾奏也。以崇儀使、昭州團練使賈宗,戶部員外郎薛奎並為制置發運副使,如京副使郭盛為都監。發運司置都監始此。

 11詔:「如聞京東州軍設饑民粥,而官吏未克專意,或致失所。宜令轉運使宣布詔旨,倍加優䘏。」

 12乙亥,秦州部署曹瑋言:「知鎮戎軍、內殿崇班張綸昨召赴闕,令使契丹。綸頗知蕃情,政治詳敏,使還,望復委本任。」詔可。會溪蠻入寇,即命為辰、澧等州緣邊五溪十洞巡檢安撫使[四]。綸在鎮戎,嘗奏開原州界壕至車道峴,約二十五里,以限隔戎寇,從之。詔雖許曹瑋之請,然卒以蠻事委綸,而實錄闕略,不知綸為溪洞安撫果何月日也,且附見。實錄於四月三日猶載綸請開壕事,十二日遂帶辰、鼎巡檢銜,今移開壕事於此,庶不與溪蠻相亂。

 13丁丑,令河北提點刑獄官簡閱諸軍。

 14知辰州錢絳言,得富州刺史向通漢狀,請納疆土,舉宗赴闕。

 15己卯,賜下溪州討蠻將士緡錢,令回日優犒設之。又降詔撫問荊湖、廣南轉運使,辰澧桂宜州長吏、巡檢使、內臣。

 16京西轉運使言管內饑民甚多,無以賑濟,望發絳州粟十萬斛,赴白波出糶,從之。乃遣使臣督運。

 17庚辰,以西上閤門副使張昭遠為河北緣邊安撫副使,內殿崇班、閤門祗候常希古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使事。二事據會要,恐非事始,則削去。實錄但著昭遠。

 18辛巳,徙泗、濠州[五]路巡檢廨於龜山。先是,斷臂僧智悟集鄉里凶黠者為童行,總千餘人,淩毆平民,恣為不道[六]。上知其事,命內侍任守忠取新隸者盡逐去,因徙官察視焉。

 19大理寺言:「準大中祥符七年九月敕,判寺盛度奏:『本寺詳斷官八員,檢法官二員,尤多不精習法律[七],望依咸平二年三月敕,令審刑、大理、刑部衆官舉奏。』時詔依其請[八],令所舉須經二任六考。今臣等參詳,準天禧元年五月敕,舉奏京官俱歷任及四考以上施行。本寺欲比類前敕,但歷任五考以上,並許保薦,仍於法官將滿前一月具名聞奏,所冀精詳法律,得遂公平。」從之。仍令自今所舉官先送審刑院試律義五道,具通否以聞。

 20壬午,對右正言劉燁、魯宗道於承明殿,凡八刻。

 21癸未,著作佐郎、集賢校理陳寬上高麗、女真風土朝貢事儀二卷。

 22丙戌,江德源圖下溪州江山之狀以獻。

 23權涇原路都鈐轄郝榮言,樊家族九門都首領客厮鐸并其族來歸。詔補客厮鐸為都軍主,餘署職有差。

 24步軍都指揮使、保靜節度使王能以疾求軍職。丁亥,授彰信節度使,彰信近鄉里,特寵之也。免入謝,賜賚如例。及能赴鎮,疾甚。子弟童僕輩頗苛市民物,能不之察。踰年卒。

 25詔:「應準詔舉到京朝官,候得替,令審官院勘會,知縣與通判差遣,通判與知州並合入知州、通判者,更陞藩鎮差遣。所有縣令,候得替,令銓司磨勘奏裁[九]。會要二月二十三日事。

 26戊子,命益州路轉運使韓庶、京西轉運副使趙賀兩換其任,以庶上言母年八十,無兄弟故也。

 27詔河北民所至津渡,勿收其算。

 28遣使葺天雄軍城樓及編排衣甲。

 29涇原路駐泊都監周文質言:「偵知宗哥族數與磨囉瞎力骨鬬敵。唃厮囉兵敗,部族離散,事勢稍衰,而磨囉瞎力骨攻之未已也。」

 1 三月甲午朔,詔開封府、京東西、河北、河東、陝西、淮南路災傷處所,募民造軍器權停一年。

 2 乙未,詔自今京城遺火,並論如法,內延燔多、情理重者奏裁。前歲春旱,京城頻火,因詔犯者悉處極典。至是,開封府援引舊詔,上以權宜之禁,非可久行,故改之。

 3 丁酉,荊湖南路轉運使邱雍言:「邵州密邇蠻界,民多掠人口出境賣之。望準開寶五年敕處死。」詔犯者免死,決杖黥面配牢城。

 4 戊戌,徙河北都轉運使李士衡知青州,代戚綸,以綸知鄆州。綸嘗作書勸臨淄麻氏出粟以濟饑民,太常丞致仕景宗拒之,答綸書極不遜。綸憤甚,具奏其事,上怒曰:「綸選懦不能抑豪強,乃煩朝廷耶。」亟命士衡代之。士衡至,麻氏具粟千斛以獻,景宗曰:「禍吾宗矣。」居二年而麻氏破。此據王皞百一編,不知景宗於士衡何屬也?皞云景宗是歲卒,未逾歲,士衡乃殺其姪,當考。時盜起淄、青間,有司捕羣盜妻子置棘闈中,士衡悉縱之使去。未幾,其徒有梟賊首至者。

 5 監察御史劉平,言金明池準例許士庶嬉遊一月,今都城物價踊貴,民方望罷之。詔開池,終上旬乃罷。

 6 辛丑,增築京新城畢,部役使臣、軍校第進一資。

 7 壬寅,上謂宰臣曰:「近日邊奏甚稀,疆陲肅靜,頻得雨澤,民亦安阜。」向敏中等曰:「天氣均和,時雨浹洽,聖心卹下,軫救多方[一○],麥熟不遙,寇盜亦絕。陛下以德綏懷,遠無不服。邊境雖安[一一]而兵數未減,慮冗費之間,尤宜節省。」上曰:「今京師兵可議裁減,存其精銳。」敏中等曰:「軍額漸多,農民轉耗。近準詔已住召募,或斥去疲老[一二],則冗食漸少。」上曰:「卿等常宜講求,務在經久也。」

 8 丁未,陝西轉運使段煜,言勸誘慶成軍豪民,出穀萬一千九百石減價賑饑民,詔奬之。

 9 庚戌,詔諸班直、諸軍妻坐姦者,決訖即放,不須隸作坊針工,其見役者百五十七人皆釋之。

 10辛亥,曹瑋請名新築大、小洛門二寨為安邊、來遠,詔從之。

 11甲寅,右正言魯宗道言,大辟罪如婺州訛言者,望自今精加按覆。內出其狀示輔臣,向敏中等曰:「向來四方大辟奏牘,陛下未嘗不召臣等審議,然後寬貸決罰。好生之德,蓋超越於前古矣。」上曰:「自今當詳議者,更加審細,貴無濫也。」宗道風聞,多所論列,上意頗厭其數。宗道因對,自訟曰:「陛下所以任臣者,豈欲徒事納諫之虛名耶?臣竊媿尸祿,請得罷斥。」上慰諭良久,他日念之,因題殿壁曰「魯直」。

 12乙卯,上封者言:「伏以信賞以勸善,明罰以懲惡,古人用此,堅如金石,信如四時,無私如天地。今斷天下之獄,皆是大理,詳天下之法,總在審刑。二者,海內之準繩也。且今之律令則具有明文,制敕則常有更改。凡定罪之要,言敕則多指故失,言罪則皆坐公私。四者定刑,重輕殊邈。酌情輕而用法重,則近侮文[一三],按狀重而處條輕,則為失實。此之審克,尤在盡心。入私則犯徒追官,為公則贖金記過,稱故則不得末減,稱失則例有降差。承前斷公私故失之名,止是法官臨時裁處,既無著定,深慮差殊。欲望令應經歷刑法司同定公私罪名,參詳畫一,其違制稱失者亦須審詳,失錯情輕者明件條奏,使不能因緣為姦,輕重其法,杜其萌漸,實在於斯。」詔審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、開封府同議定以聞。

  既而法官參詳:「自今捕盜、掌獄官不稟長吏而捶囚,不甚傷而得情者,止以違制失公坐;過差而不得情,挾私拷決有所規求者,以違制私坐。又捕盜官承前有捕捉稽時不聞州者,咸以違制論。準至道元年敕,小可盜失,令村耆了絕,今例以違制科罪,似涉太重。望令犯者以違制失論。又律分公私罪,云私謂不緣公事,私自犯者。雖緣公事,不吐實情,心挾隱欺,亦同私罪。公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者。雖私曲相須,公事得正,違法猶以公坐。望令斷獄並以上文審定[一四]。又律有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,失錯者杖一百。今請法官斷罪[一五],除海行條貫元勅指定違制外,自餘情輕失錯者止從違制失論,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。」從之。

 13丙辰,上謂宰相曰:「雨足麥茂,豐稔可見。貧乏之民,事須拯濟。州縣先貸糧種,或恐吏即收理,宜亟止之。」此據本紀。

 14知虢州查道言:「諸路承例遣幕職官鞫問本路轉運使[一六]、提點刑獄官,事頗未便。望自今止令兩司互相劾。」從之。

 15丁巳,景靈宮判官、知制誥劉筠請令禮儀院、宗正寺約唐朝太清祠令撰集景靈宮祠令,付本司遵守,從之。筠又言兗州景靈宮、太極觀事體尤盛,亦望別加撰集,永使遵守,詔付禮儀院。

 16利州、陝西河北等路、并州並言雨足。

 1 夏四月乙丑,詔:「如聞京城作貧民糜粥,不至精潔,或糅以灰。宜遣中使按察,不得復然。」

 2 詔諭高州等蠻,如能捕殺下溪州賊彭儒猛者,當量功授刺史,或賜州額牌印,其次遞加補署給次[一七],許其貢奉。

 3 丙寅,詔開封府諸縣市芻藁見欠者悉蠲之,酒麴場折納亦權停,俟秋成如舊。

 4 丁卯,詔近臣及館閣、三司、京府、諫官、御史謁太宗聖容於宜聖殿,觀龍圖閣書及御製贊頌石本。時昇王未出閤,始預坐,令從臣賦賞花詩。

 5 己巳,詔兩浙災傷州軍場務虧課者,主典並免科罰。

 6 曹瑋言修築拶囉哤及定邊城堡寨壕塹功畢。詔奬之,督役使臣、將士賜物有差。

 7 提舉諸司庫務藍繼宗言諸司官健本額四萬七千九百六十六人,見管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八人,今揀擇得二萬三千九百二十一人仍舊充役,二千九百五十四人放停,五百十三人減衣糧之半。

 8 辛未,賜鎮戎軍朝那湫廟曰靈澤[一八]。

 9 主判三司開拆司劉楚言天下申省及轉運司知委文狀頗為重複,勞擾州縣,望令逐處減省,務從簡要。詔知制誥王隨、知雜御史呂夷簡與三司詳定。三司所減省總九萬餘道三十四萬五千二百紙。又令諸路轉運司詳定諸州府可減省數白三司,三司覆定以聞。遂詔三司及諸路並依新減數,不得有增益。

 10乙亥,發運使言[一九],今春發諸州軍銀帛絲綿五十五萬五千,計糧儲四百一十七萬石上供[二○]。詔江、淮方稔,宜令更留二三百萬石以充軍食,免其擾民。

 11丙子,江陰軍言蝻蟲生,捕之已盡,詔奬其官屬。

 12辰、鼎州都巡檢使張綸言:「下溪州彭儒猛與高州蠻同惡,慮延及施、黔州,寇刼居民。望令二州為備。」從之。

 13詔自今命官犯贓,不以輕重,並劾舉主,私罪杖以下勿論,從判大理寺李虛己之請也。

 14吏部流內銓言,去年赦後至今年三月,從得替縣令、知縣及合入令錄人,有願就西川萬戶簿尉、司理、司法者,望許放選注擬,以補其闕,從之。

 15戊寅,以嵩山故种放宅及興唐觀基山林賜女道士王道真,仍禁樵採。道真絕粒歲久,景德中嘗召見,獻枸杞樹,自言相傳四百年矣,願至尊采擷服餌,用資上壽。上特優禮焉。獻枸杞樹在明年正月,移此。九月辛未得玉璧,亦合并書。召見在景德三年五月。

 16己卯,曹瑋言蕃僧魚角蟬,先於故渭州吹麻城聚衆立文法,今悉已破散;又河州諸族亦破宗哥族所立文法來歸,望令充熟戶,依舊出入。詔奬瑋,仍從其請。

 17庚辰,上謂大臣曰:「始聞河北薦饑,貧民倩豪家息錢,未償納者,即印券契取其桑土,宜禁止之。」

 18壬午,白波發運判官王真言去冬本司挽舟卒寒,因假省錢二十萬市衲袍給之,今春以衣俸折還並足。先是,每歲亡命者不下一二百人,是歲止八人。上曰:「貸省錢雖非舊制,而活人之命,則可嘉也。」又出內侍王懷正所進蓬子麫、蒼耳實之類,因曰:「民食此物,尚未得所,尤宜軫䘏也。」

 19詔命官、使臣任滿及移徙後身亡,其家屬無託,不能還鄉里者,委所在官司令人護送,無令失所。

 20甲申,三司假內藏銀九百兩。

 21曹瑋等言伏羌、永寧、大小洛門、威遠寨今定蕃官月俸,正軍主二十一人,內六人各二千,一十五人各一千;副軍主四十六人,各七百;指揮使百二十七人,各五百。

 22戊子,幸飛山雄武教場,宴從官,賜將士物有差。

 23昇王府諮議參軍張士遜言,訪聞衛州至天雄軍,緣御河頗有暴露骸骨,望遣使臣收瘞,從之。

 24詔朝官、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勿差出[二一],如本州及隣邑公事,許更互而往。從殿中丞黃吉甫之請也。

 25上以災沴頓息,流庸皆復,庚寅,降天下死罪一等,流以下釋之。災傷地分,去年夏秋稅及借糧種悉與除放,今年夏稅免十之三,大名府、登萊濰密青渭州免十之四,不得折變、支移。欠負物色未得依限科校,候豐熟日漸次催納。諸處造上供物,追集百姓工匠,有妨農業,並令權罷,如係供軍切要者,候次年裁奏。

 26先是,上封者言諸處不係名額寺院多聚奸盜,騷擾鄉閭。詔悉毀之,有私造及一間已上,募告者論如法。於是詔寺院雖不係名額,而屋宇已及三十間,見有佛像,僧人住持,或名山勝境高尚菴巖不及三十間者,並許存留,自今無得創建。

 27三司假內藏錢二十萬貫。

 1 閏四月丙申,詔災傷州軍買撲酒場年課不登,如歲滿願仍舊沽賣者,聽展限一年。

 2 己亥,詔戶部尚書馮拯以下,諸路轉運、提點刑獄朝臣,於幕職、令錄內各保舉一人充京官監莅場務[二二],給親民添支。

 3 庚子,曹瑋言:「緣邊諸寨蕃部納質者七百五十六帳。自吹麻城文法破散之後,其空俞、厮鷄波等族先投賞樣丹者悉來歸。唃厮囉數為磨囉瞎力骨所困,今還舊地。」唃厮囉還舊地,不知何等地名也。據兩朝國史,唃厮囉與立遵不協,更徙居邈川,豈邈川即唃厮囉舊地乎?明年春,唃厮囉又與立遵同遣使入貢,則舊地又非邈川矣。當考。

 4 癸卯,以宣徽南院使、知樞密院事馬知節為彰德軍[二三]留後。知節自天雄召居樞廷之首,顧待殊厚,素病足,特許內朝別為一班,省其舞蹈。是歲病甚,賜告在第。前一月,上親臨問,謂之曰:「久不相見,思卿而來。」及是乃罷,留止京師,以便醫藥。知節表求赴任,詔不允。疾間入謁,常令閤門祗候二人更掖之。

 5 丙午,江寧尹昇王言得本府狀,蠶麥登熟,詔奬之。

 6 戊申,宮苑使、奬州團練使李溥坐貪猥,責為忠正節度副使。初,黃震發溥奸贓,遣御史鞫治,得溥私役兵健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,又附官船販鬻材木,規取利息,凡十數事。未論決,會赦,有司以特故,將不窮治。大理寺詳斷官劉隨請再劾之,卒抵溥罪。隨,考城人也,嘗為永康軍判官,軍無城堞,伐木為柵,壞輒易之,頗困民力。隨令環植柳數十萬株,因相聯屬,以限內外,民得不擾。屬縣令受贓鬻獄,隨劾之,益州李士衡陰為令請,隨不答。士衡怒,奏隨苛刻[二四],罷歸,不得調。初,西南夷市馬入官,苦吏誅求,隨為繩按之。既罷,夷人數百訴於轉運使曰:「吾父何在?」事聞,乃得調。李士衡以祥符四年五月知益州,六年四月改河北漕,未嘗為西川轉運使。正傳蓋因宋祁墓誌,今改之。或士衡嘗權領漕事也。

 7 知并州薛映言民饑,設糜粥濟之,計三十餘萬人。

 8 辛亥,詔:「諸州經四月庚戌赦書,死罪降徒、流。強刼盜賊內傷人者,黥面配沙門島,其廣南路配瓊、崖、儋、萬等州,益梓路配商、虢、均、金、襄、鄧等州,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[二五],並隸牢城;不傷人者黥面配千里外牢城。不至流者配本城[二六]。」初,赦書言不殺人者奏裁,濱、棣州巡檢趙繼昌言此等若釋其罪,配本州充軍,慮不悛革,復為過咎,故條約之。

 9 先是,皇城司言拱聖營之西南,自去年營卒有見龜蛇者,因就建真武祠,今泉涌祠側,汲之不竭,疫癘者飲之多愈。甲寅,詔即其地建道宮,以「祥源」為名,士女徒跣奔走瞻拜。屯田員外郎、判度支勾院河南任布言明朝不宜以神怪衒愚俗,不報。

 10乙卯,右正言劉燁言刑法曹掾之官,近日多因世家陳乞而授,自今望令銓司精擇寒素,無得以權勢親屬充選,從之。

 11知陳州馮拯言部內麥斗三十錢。

 12戊午,補下溪州招降蠻人彭仕漢為右班殿直,儒霸、儒聰並為三班借職,監許、陳、鄭州鹽稅,各賜衣冠、緡帛。

校勘記

 [一] 執其子仕漢等赴闕 「仕漢」原作「任漢」,據閣本及本卷閏四月戊午編、宋會要蕃夷五之七、十朝綱要卷三、宋史卷三二六史方傳、卷四九三西南溪峒諸蠻傳改。

  [二] 詔遣御史張廓鞫劾 「張廓」原作「張廊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瑞異二之三三改。

  [三] 火起德雍子供奉官承亮舍 「德」字原脫,據上引宋會要及上下文補。

  [四] 即命為辰澧等州緣邊五溪十洞巡檢安撫使 按注文作「遂帶辰、鼎巡檢銜」,本卷四月丙子編亦謂「辰、鼎州都巡檢使張綸」,本書卷九二八月壬寅編作「辰、澧、鼎州都巡檢使張綸」。

  [五] 濠州 原作「壕州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五改。

  [六] 恣為不道 「道」,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五作「逞」,疑是。

  [七] 檢法官二員尤多不精習法律 「二員」二字原脫,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三六、刑法一之六四補。

  [八] 時詔依其請 「其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三七、刑法一之六四補。

  [九] 令銓司磨勘奏裁 「裁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七補。

  [一○]軫救多方 「救」原作「求」,據各本改。

  [一一]邊境雖安 「雖」原作「妥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四改。

  [一二]或斥去疲老 「去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 [一三]則近侮文 「侮」,通考卷一六六刑考作「舞」。

  [一四]望令斷獄並以上文審定 「令」原作「今」,據閣本及上引通考改。

  [一五]今請法官斷罪 「法官」二字原倒,據同上書乙正。

  [一六]諸路承例遣幕職官鞫問本路轉運使 「使」上原有「司」字,據閣本刪。

  [一七]其次遞加補署給次 宋會要蕃夷五之七九作「其次第與補署給次」。

  [一八]賜鎮戎軍朝那湫廟曰靈澤 宋會要禮二○之六五有朝那湫龍祠,天禧二年四月賜廟額「靈澤」,此處疑脫「龍」字。

  [一九]發運使言 宋會要食貨四二之六、四六之六均作「江、淮、兩浙發運司」,下文亦謂「江、淮方稔」云云,疑此上脫「江、淮、兩浙」四字。

  [二○]計糧儲四百一十七萬石上供 「糧」原作「量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。

  [二一]詔朝官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勿差出 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二五作「京官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令欲望不許差出」。

  [二二]於幕職令錄內各保舉一人充京官監莅場務 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七於「於幕職令錄」下有「知縣」二字。

  [二三]彰德軍 原作「彭德軍」,據閣本及宋史卷二七八馬知節傳改。

  [二四]奏隨苛刻 「刻」原作「劾」,據宋本及宋史卷二九七劉隨傳改。

  [二五]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 「州軍」二字原脫,據宋會要刑法四之八及上文例補。

  [二六]不至流者配本城 宋會要刑法四之九作「罪不至死,並刺面配本州牢城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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